福建跨度律师事务所
首页 | 联系方式 | 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

法律法规

站内搜索

联系方式

联系人:颜隆海
电话:0591-87617688
传真:0591-87617688
邮箱:ylhphylaw@bjruishi.com

当前位置:首页 >> 法律法规 >> 法律法规 >> 正文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

 发文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

文  号:法释[1998]29号

发布日期:1998-11-27

执行日期:1998-12-5

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:

  你院鄂高法〔1998〕63号《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  一、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,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,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。

  二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,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

  案件移送后,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。

 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,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。

  此复。

最高人民法院

信息编辑:福建跨度律师事务所  更新时间:2011/06/28  字体:

上一条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

下一条: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

请添加统计